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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空姐之后毁约 法官应如何适用法律判赔
来源:  作者:本站

  缔约过失责任能否在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适用?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阶段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而应向对方承担的赔偿其信赖利益损失的责任。虽然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均未明确规定该项制度,但《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却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有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违反先契约义务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与信赖利益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原则,且该责任属于法定责任,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守法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同样,在劳动合同的磋商与订立过程中,诚信原则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亦可适用。只要一方的行为完全具备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则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为了平等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应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制度。此外需要提及的是,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已经初见端倪,而处理时却无具体规则作为裁判的依据,故已有诸多学者呼吁在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中增设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以适应时代发展给法律创新带来的新挑战。

  当法律对纠纷无明文规定时,法院应如何作出裁判?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招聘过程中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而遭受现实的损害,如何救济成为摆在司法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对于招聘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我国民法、劳动法等部门法均无相关具体的规定,这就要求法官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寻找合适的法律原则以弥补成文法的漏洞和不足,最终作出恰当的司法评价。事实上,本案的审理法院正是基于以上考虑,以外航公司违背了基本的诚信法律原则而判决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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